所谓家与族的一体性,主要是指个体家庭尚不具备完整性,仍被包含在族中,两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文明起源时代宗法血缘体系的构建中,便是家在族中,以族为基本社会单位与经济生产单位。此后,整个上古时期都是如此。以西周时代为例,这一时期,族是最为基本的社会组织,个体家庭只是基本的生活单元,每一农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家室居所、相对独立的家庭生活;族则是基本的生产单元与社会活动单元,从生产的组织到具体劳作直至基层社会组织的构建,都以族为基本单元。
从社会生产与经济活动的组织看,无论是公田、私田,还是国中庶民的土地都是以族为单位的集体耕作。《诗经·周颂·载芟》:“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疆侯以。”《毛传》:“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因此,参加“千耦其耘”的“主”“伯”“亚”“旅”均应为同族之人。
从祭祀与其他社会活动看,主要也是以族为单位进行。西周乡村居民的最大特征是“死徙无出乡”,同祖子孙聚居为族,因而祭祖就是族祭。郑玄所谓“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就是指此。《诗经·周颂》之《载芟》与《良耜》在篇章尾部也都有合族同祭的描述:《载芟》云:“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良耜》云:“杀时犉牡,有捄其角。以似以续,续古之人。”朱熹对此注曰:“续,谓续先祖以奉祭祀。”其他各种节庆、祭祀与婚丧、嫁娶活动等等,都是如此。每到年末岁终,一族之人会聚于族中公堂,共享丰年。如《诗经·豳风·七月》所咏:“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
后期宗族也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族与国的两合性;二是家与族的两合性。就族与国的两合性而言,后期宗族与国的关系与前期宗族有着本质不同,这一历史时期的“族”只是民间自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宗族已不具备地缘行政组织的性质,而是在王朝地缘行政组织管理之下的民间自组织,两者关系具有明显的两合性。
与之相应,两者间的两面性也十分突出:一方面,宗族是中古以来最为重要的民间自组织,在地方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中有着重要影响,可以成为王朝政府与乡村社会间的重要媒介,甚至成为王朝治理体系在乡村的延伸;另一方面,宗族在特定历史条件或社会环境下,又可能过度膨胀,畸形坐大,走上王朝治理体系的对立面。东汉末年豪族之军事化、北朝初期之宗主专擅都直接影响到整个王朝的统治;明清时期一些地方宗族势力的发展,也影响到了地方安定。正因为此,各王朝对于宗族也采取了利用与抑制并行的两面政策。
就家与族的两合性而言,后期宗族家与族的关系与前期宗族也有着本质不同。一方面,在“编户齐民”之制下,家不仅是婚姻与生活单元,还是相对独立的生产单元与社会单位,所有家庭都是直隶于王朝的编户齐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家与族并非一体;另一方面,族又通过宗法血缘关系将家编织其中,而这种宗法血缘关系数千年来一直绵延不绝,从五服之制到族长、族规与族谱,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与组织,从这个意义上又可以说,家在族中。当然,从整体上讲,家相对于族的独立是其根本特性,家与族是典型的两合关系。
后期宗族又可细分为中古宗族与近古宗族两个发展阶段,两个阶段前后相承,各具特色,有着清晰的发展脉络。
中古宗族指战国秦汉至隋唐五代之宗族,系自上古宗族转化发展而来,与上古宗族比较,有以下代表性标志:
首先,中古宗族是以乡村为基点构建的宗法血缘组织,与上古时期以城邑为基点构建的宗法血缘组织有明显不同。此时的乡村宗族已不是宗法血缘组织的局部存在,不仅不需要依附于城邑,而且具有了较为完整的独立性,拥有了独立的宗族组织、宗族功能与宗族活动。
其次,中古宗族有了清晰的外延,“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以九族为宗族之外延,超出九族,即不再视为同一宗族。这与上古宗族绵延不绝的宗法延伸有本质不同。正因为此,上古宗族被称为“大宗宗法”,中古宗族被称为“小宗宗法”。
最后,中古宗族只是民间自组织,并非像上古宗族那样具有地缘行政与血缘组织合一的功能,其社会功能主要是组织族人会议、节庆婚丧、祭祖活动等,活动方式是族长组织下的族人共襄。其经济功能主要是经济互助,与上古宗族之经济生产功能大不相同。尽管中古宗族中还存在一些共同的经济行为,残留着宗族财产所有制的遗存。但这种痕迹已十分微弱,在宗族内部,各家庭都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宗族本身已丧失了其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功能。
近古宗族即宋元明清之宗族,由中古宗族发展而来,既传承着中古以来宗法血缘关系的传统,又延展着中古宗族的功能与社会影响;与之同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族的内涵及功能,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近古宗族制度。
其一,随着王朝政权对宗法权利管理方式的改变,特别是对家庙设置的开放,以宗祠与谱牒为基点的完整的宗族制度渐渐普及。明代“大礼议”之前,“臣民不得祭其始祖、先祖,而庙制亦未有定则”。此后,不仅家庙与宗祠深入民间,而且,嘉靖皇帝还特地下诏:“天下臣民得祀始祖”,由此造就了明清宗族的庶民化。其实质是以祭祖为核心的宗法权利向民间的让渡,并非有学者所认为的此前庶民社会不存在宗族。
其二,与“天下臣民得祀始祖”相联系,近古宗族出现了大宗宗法的某些特征,宗祠可以祀自始祖,族谱也可溯至始祖。但这并非对上古宗族制度的回归,而是一种权利与价值的解放,只是为近古宗族提供了较中古宗族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在近古宗族的发展中,小宗宗法所构建的宗族结构仍是这一时期宗族的基本形态,大宗宗法只是将五服之外的宗姓关系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其实质内容多局限在统宗族谱与合族祀祖上。
其三,近古宗族的组织性与内凝性大大加强。在多数情况下,宗族拥有以族长、族正为核心的组织体系,有族规家法等管理制度,有族祠与族人大会制度,还有族田、族学等经济、教育设施。宗族已成为组织体系完备、功能多元的民间社会自组织。
由上所述,不难发现,学界关于宗族的各种定义在不同历史时期宗族发展中都能找到对应的内容,表明各家所论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若以之作为整个中国古代社会通用的宗族定义,则失之偏颇;若再以之讨论不同时期发展变动中的宗族问题,更会有刻舟求剑之虞。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给宗族做出一个统一的定义,只能是宏观的定性描述。最为恰当的概括还是《尔雅》所云“父之党为宗族”,亦即宗族是以父系血亲关系为纽带的宗法血缘共同体。若要进一步明确描述,则应以宗族产生与发展的历程为依据,充分借鉴中国古代通用的宗族范畴表达,对前期宗族与后期宗族分别定义。
前期宗族是具有共同的生产、共同的财产、共同的组织与首领、共同的信仰、共同的祖先等等的宗法血缘共同体;作为这一宗法血缘共同体基本单元之“族”,对内是家与族一体,对外则有着多层级的上位宗法组织体系,既非独立之血缘组织,又无祭祖之权。依《白虎通义》之标准:“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此时之族不宜称“宗族”,而应名之“家族”。文明起源时代的宗法血缘组织,也是家在族中,家与族一体,亦应名之家族。
后期宗族是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组织与首领、共同的祭祀与信仰以及在生产、财产、教育等方面有一定共通关系的宗法血缘共同体。对内是家与族两合,对外则以九族为外延,有着相对独立性,拥有祭祖之权。既符合《白虎通义》所言“宗”的标准;又体现了《白虎通义》所言“族”之内涵:“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故可以名之为宗族。
△ 明代某家族祖宗画像
二、中国古代宗族的特性
中国古代宗族植根于中国古代农耕文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一阶段都表现出鲜明的特色,这些都可以归之为中国古代宗族的特性。但仅止于此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当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时段入手,深入考察中国古代宗族的总体特性,更加全面地把握其历史本原与历史价值。
首先,中国古代宗族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其原发性与连续性。中国古代宗族与中国古代文明同时萌生,在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生发展中起到了至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宗族的发展与宗法血缘体系的完备,是早期国家形成的基础。自文明初生,宗族与宗法血缘关系便与之共生,此后无论朝代如何更迭陵替、社会如何治乱兴衰,宗族一直是中国社会重要的组织形式,有起伏变动,但从未中断。其中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文明是连续一体、绵延不绝的农耕文明,一直存在着宗族发生与发展的社会条件,使其能够不断滋生、不断延续。以经济环境言之,中国传统经济一直以农业经济为主体,农业经济所造就的安土重迁观念为宗族聚居提供了有力保障;以家庭制度言之,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流行的家产诸子均分制,为宗族生成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诸子既然可以平等地从长辈处分得家产,往往会就地生活与繁衍,“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历数代之后,便会形成一个自然聚居的宗族。
其次,中国古代宗族是王朝官方与民间社会沟通的重要平台,在多数情况下,宗族可以充当社会的调和剂,辅助王朝政权管理基层社会。中国古代社会缺少欧洲历史上庞大的教会组织,也缺少系统的社会中间组织,宗族也就成为官方政权与普通民众之间最为重要的沟通平台。所以,历代王朝都十分注重将宗族组织与宗法血缘关系纳入治理体系。比如,两汉王朝所强调的“三纲六纪”: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又曰:“敬诸父兄,六纪道行,诸舅有义,族人有序,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
在上述“三纲六纪”的九个方面中,父子、夫妇、诸父、兄弟、族人、诸舅等六个方面属于宗族与宗法血缘关系的内容。可见,两汉王朝对宗族作用之重视。
又如,宋代朱熹再三强调:“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收世族,立宗子法。”宋代以来,随着宗族制度的发展,宗族与官方体系间有了更多的依托与认同。以族规为例,各族族规往往都将对国法的恪守作为重要旨归。诸如明代朱元璋的“圣谕元言”、清代康熙的“上谕十六条”等就常被直接使用;还有的族规直接引入朝廷律法。清乾隆时期,浙江绍兴阮氏曾“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清咸丰时期,湖南彭氏“于大清律例中择其有关伦常或无知易犯者谨录之,以俾警觉,以著炯戒”。也有许多宗族为了增强宗约族规的权威性,要求官府核批,经官府核批的宗约族规更是朝廷法律的直接延伸。如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安徽歙县在核准朱氏宗族族规的告示中规定:
为此示仰朱姓通族人等知悉,务宜遵守家规,取有违约不遵者,许约正族长人等指名呈来,以凭究处,以不孝罪论,决不轻恕,特谕。
可见,地方官府对于这些族规并非简单的核准,而是赋予其法律地位,要求族众必须遵循;否则官府要加以惩处。由此,宗族族规俨然成为国法的延伸,宗族组织也具有了亚行政组织色彩。
再次,中国古代宗族是城乡关系的重要纽带。前期宗族时代,城乡处于同一宗法血缘共同体中,宗法血缘关系自然是城乡间的基本关系;后期宗族时代,乡村宗族成为整个社会宗法血缘关系的基点,虽然随着城市的发展与人口的流动,大量乡村人口进人城市,但大都不会脱离原有宗族体系。如汉末三国时期之司马朗,河内温县人,其父司马防为治书御史,举家居于洛阳,董卓专权后,司马朗返回温县,劝宗族外出避难,“父老恋旧,莫有从者”。司马朗不久后又返回家乡,“时岁大饥,人相食”,他“收恤宗族,教训诸弟,不为衰世解业”。
同时代的涿郡太守温恕卒后,其子温恢“送丧还归乡里,内足于财……一朝散尽,振施宗族”。不仅仕宦如此,经商者、游学者也是如此。明清时代,在士子们大量进入城市的同时,仕宦致仕者也源源不断回到乡村,成为村落士绅的基本构成;外出经商者、务工者同样也是在城乡间往返流转,成为乡村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乡村宗族的凝聚力。
复次,中国古代宗族是乡村社会重要的凝聚力量。中国古代农民家庭以建立在小农经济之上的小型家庭为主体,具有较强的分散性与弱小性,对于天灾人祸难以抵御,而各王朝乡里系统只是在地缘关系上对其进行编制,无法从内在解决其分散与弱小的弊端。以宗族为纽带的宗法血缘关系则是宗族成员间良好的凝聚因素,“敦睦宗族”是乡村各宗族的宗法通则。在乡村社会的秩序调谐、亲情凝聚等方面,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的作用至关重要。同宗族内的守望相助、共同的社会活动与精神文化活动、宗法血缘关系中的亲情认同,在聚族而居、聚族而葬的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对于稳定小农家庭,凝聚宗族组织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宗族是中国古代伦理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中国古代伦理文化包括政治伦理、社会伦理、生活伦理、宗法伦理等多重内容,其重要核心是宗法伦理。在这些伦理内容中,宗族是基本载体。另外,宗族所制定与实施的家法族规,也包括了大量的社会伦理、政治伦理与生活伦理的内容。比如,族规家训多为族人子弟树规立制,亲情爱敬与戒规是两项基本内容。亲情爱敬即“循其名分”“相爱相敬”;戒规中最常见的内容就是要族人们勤俭守道,还要求为官者不得受贿,农民不得窃田水,工匠不得造售弊伪器物,商人不得酒色浪费,等等。因此,在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发展中,家法族规对村落秩序的规范与调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家法族规以及宗亲族人的约束力远大于国法。凡有触犯者,或被族法惩治,或被宗族相责;最为重要的是,若被认定“玷辱祖宗”“贻羞戚族”,在族内便无法立足。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中良好的村落秩序与风尚,与宗法亲情的制约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
近数十年来,对于中国古代宗族的研究方兴未艾,无论是通史研究还是断代研究,都不断有佳作面世,且取得了重大进展。不过,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部专门研究中国古代乡村宗族的著作面世,而乡村社会是中国古代宗族的渊薮,更是其重心所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可以说,不深入了解与把握乡村宗族,就难以深入把握中国古代宗族,难以真正认识中国古代乡村社会。
基于此,我们于2001年以“中国古代乡村宗族研究”为题申报了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并获准立项;翌年,山东省社科规划办也予立项支持。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力图在前人成就的基础上,对相对薄弱部分有所补益。因而,采用了上、下编结构:上编为通论性研究,重点探讨乡村宗族的形成,上古宗族与中古宗族、中古宗族与近古宗族间的转折与变革,把握中国古代乡村宗族发展的基本脉络;下编为专题性研究,从乡村宗族的外在形态、乡村宗族的内在功能、乡村宗族的组织与管理、乡村宗法血缘关系的扩散与族际关系、乡村宗族与乡里政治等五个方面对乡村宗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另外,鉴于学界对上古宗族与近古宗族已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唯中古宗族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我们将下编各专题的研究时限确定在中古,聊以补苴。上述设计,只是我们的一家之言,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正之。
节选自马新、齐涛《中国古代乡村宗族研究》绪论部分。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选编
本期编辑:朝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